
造成事故的车辆
11月27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次庭审中,检察官出具了广东省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姚某明及其辩护人、遇难者家属、伤者及其代理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犯罪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有害使用酒精和酒精依赖综合症,但这种精神状态并非精神疾病,而只是过度饮酒和酒精成瘾;截至案发时(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酗酒而患有急性或慢性精神疾病。性障碍和智力(包括记忆)等认知功能受损;姚明虽然因失眠服用了助眠药物,但由于事发前一天饮酒,他并未服用此类药物。尽管事发后他的血液中检测到微量氯硝西泮,但他识别和控制自己驾驶行为的能力仍然有限。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没有发现其他影响其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 1、姚明患有有害饮酒及酒精依赖综合症; 2、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请和使用规定》中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癔症)的; 3、姚某明的犯罪行为不受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
姚某明及其辩护人对这一证据没有异议。
被害人家属、伤者及其代理人认为,《法医鉴定意见》使用的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简称《CCMD》) -3”),《国际疾病分类及相关健康问题,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包括“10.1酒精引起的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 是“饮酒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既然已经认定姚明患有有害使用酒精和酒精依赖综合症,那么就必须得出姚明患有精神障碍的结论。《法医鉴定》的前两个结论意见》相互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受理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诉人在辩论中发表意见时,坚持二审意见,即认为姚某明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和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这两点。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应考虑到被告人姚某明所发生的事故。以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赔偿金额并没有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他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受害人的理解和其他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处理。
受害者及伤者家属仍坚称,姚某明在服药期间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仍纵容其行为造成车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危险的手段。
审判长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遇难者和伤者家属介绍,姚某明的家属第一次参加庭审,但其家属没有与他们进行任何沟通,“也没有说一句道歉的话”。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继红(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一辆黑色商务车,载着该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云、销售经理江元谦和一名意大利客户,并正常开车前往深圳。在龙岗区元山街道南屏高速治安立交桥路段,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导致商务车车头与左侧护栏相撞。随后,商用车又撞上另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中,钟国英、姜元谦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三人受伤,其中刘继红伤势较重。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显示,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超标限速标志的速度。 (限速60公里/小时,实际速度119公里/小时,限速98.3%。)他应对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