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联结[2018]43号),推广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将于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其中,第一条、第十五条要求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综合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管理平台),对生产、销售、使用、动力电池报废、回收利用。 收集全流程信息,监控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 回收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完成回收和最终处置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从法律意义上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实现了对动力电池从生产到回收各个环节的全面监控。 特别是废旧电池的回收流向得到全面控制,有效避免了不合格企业非法拆解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紧接着7月26日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七部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京津冀、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青海、宁波、厦门等地区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废旧电池处理行业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寻求与试点地区有拆解技术和规模的企业合作是发展方向。

废旧电池终端回收方向已基本明确,电池销售商将成为终端回收的主体。 但废旧电池的回收渠道将受到限制。 一旦废旧电池卖给没有回收资质的企业,将被追究责任。
——运营:群岛汽车工业 排版:深棕色——
—— 合作热线: ——
—— 投稿热线: ——


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