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不久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开车引发惨烈车祸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01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7月上旬,刘某父亲在咨询桂林某驾校相关事宜后,向驾校缴纳了2300元学费,报名为刘某学开车。
同年8月17日18时左右,驾校王老师带着刘某等三名学员在科目三正式路考路段练习驾驶。当时,一名学员坐在驾驶座练习驾驶,教练坐在副驾驶座。刘先生和另外两名学生坐在后座,没有系安全带。吴某超速行驶,撞上驾校练习车右侧。前后座的三名学生均不同程度受伤。刘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吴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驾校王老师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而另外四名学生则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刘某父母以违约为由,将驾校清算人吴某(驾校已被撤销)和教练王某诉至七星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94万元。
02
七星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的父亲代刘某向驾校缴纳了驾校费用,驾校为刘某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期间,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驾校教学时,未能保证学员在安全路段学会驾驶,也未能提醒、督促学员系好安全带。他们应该承担违反服务合同的责任。

尽管该驾校已于2023年9月12日被注销,但吴某作为该驾校的举办者和投资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驾校已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程序。因此,作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驾校的违约责任。
经七星区法院核实,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8.9万余元。此前,刘某父母将交通事故责任人吴某、涉案车辆车主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桂林市燕山区人民法院。燕山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人吴某、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额外承担70%的责任。
七星区法院综合刘某父母遭受的损失、刘某未系安全带的自身过错以及驾校违约程度,判决驾校清算义务人吴某对刘某父母进行赔偿损失20%,即17.79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此外,由于刘父母就合同选择提起诉讼,王教练并非上述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刘某父母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王教练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院判决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刘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7.7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它驳回了刘父母的其他主张。
04
法官陈述
这场悲剧令人痛心的同时,也希望能为广大驾校教练和学员敲响警钟。驾校教官和学员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校教员不仅要培训学员机动车驾驶技能,还要履行注意驾驶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义务。学员在选择驾校时,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驾校,签订并保存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并注意驾校与学员在培训、收费等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 防止纠纷。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听从教练的指挥,注意力集中,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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