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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探讨虚拟主播合同违约损失计算

   2024-12-25 网络整理佚名1460
核心提示:现在,网络上出现很多虚拟主播,他们以虚拟形象出现,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网友互动、聊天,不过在这类虚拟主播中,有很多是需要真人演员来提供动作、声音、表情等。

如今,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虚拟主播。他们以虚拟形象出现,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网友互动、聊天。然而,这些虚拟主播很多都需要真实的演员来提供动作、声音、表情等。如果担任虚拟主播的真实演员退出、违约,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及虚拟主播的违约纠纷案件。

2022年9月,声音甜美、聪明可爱的小石与一家MCN机构,即多渠道网络机构苏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虚拟主播签约合同》。 ,并同意小石在指定平台上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服务。虚拟形象“城隍”进行直播,公司对直播账号拥有管理权。合同还规定了小诗的最低直播时间和每月直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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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滕跃: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52小时,每月播出天数不少于22天,合同期2年,小食将分享80%直播收入公司将分成20%。若小石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合同期内乙方月收入10倍或2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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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份协议,小石被该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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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孙杨:2023年7月,因小诗连续三个月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直播,且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未直播,原告公司向其发出通知书以违约为由,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石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作为一名真正的演员,小石违反了合同协议,擅自停播。其违约行为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苏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吴亚:我们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并考虑了小视的违约和惩罚因素。我们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并相应调整为小石应支付给小石的金额。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并责令双方解除合同。

虚拟主播的“身份”成焦点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违约金。原告向法院申请赔偿5万余元。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小石只需向公司赔偿6200元?

苏州互联网法院吴亚法官:小石与头像“城隍”是否具有相同身份,是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失的关键。

法官介绍:所谓身份认同,简单来说,就是判断真人与分身是否具有高度依赖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虚拟形象是由真人驾驶,高度依赖于特定的姿势、外貌或独特的表演方法,那么虚拟形象就与真人具有相同的身份。例如,虚拟形象如果不是由真人的特征驱动,也能完成表演,且与真人没有特定的联系,一般不认为具有“身份身份”。

虚拟主播作为一种独特的IP商业服务,将虚拟形象与真实主播的表演相结合,吸引粉丝流量并产生收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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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孙杨:本案中,小石在使用涉案头像“城隍”进行直播时使用了自己的声音,但“城隍”的驾驶并不依赖于小石的面部特征,姿势,即使锚改变了。完成“骑黄”的驾驶。小石的直播时间不到7个月,粉丝数量达到2038人。给他打赏的用户并没有体现出高频率、高金额的特点。正是因为粉丝对真实演员的高粘性在很多方面无法展现,所以我们认为虚拟形象“城隍”和小石不具备“身份认同”。

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损失如何赔偿?

既然法院认定案件中的头像与真实主播不存在“身份认同”,那么违约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我国尚未制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其价值、损失等,尚无统一标准。

互联网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由所有者支配和控制、能够带来经济或精神利益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大多基于类型学的方法。学者们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三类:基于账户的虚拟财产、基于物品的虚拟财产和基于货币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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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院长吴万江:本案虚拟形象属于物品类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由于小石和“城隍”没有相同的身份,所以“城隍”的形象可以重复使用。但停止播放会导致虚像曝光频率降低,从而影响图像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判断涉案虚拟图像损失时,综合考虑上述价值贬值程度,确定了违约损失金额。

根据双方合同,原告公司要求肖石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但被告肖石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认为,该公司花费8200元设计“城隍”虚拟形象,并另支付4710元用于建模、设计人物表情;小食被停权导致虚拟主播无法开展活动;即使公司招新人,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许还是可以的。导致粉丝流失。这些都是因停播而造成的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即直接损失,确定为4000元。但同时,法院根据合同内容、期限、履行情况,认定公司对虚拟形象采取再利用措施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最终计算出小石应向公司支付6200元。在违约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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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李一恒:本案确定虚拟图像价值损失的判定标准及损失范围,在国内尚属首例。法院采用流量贡献作为判断“身份身份”的标准,创新了头像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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