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
记者了解到,
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以下简称《规定》)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
2024年11月28日通过,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据介绍,根据上级法律授权,在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控协作机制、规范基础上,针对公众举报的“狗伤人”事件近年来,《条例》规定养犬的饲养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免疫、犬主登记、狗绳牵引等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猫馆等新兴动物展示、互动体验场所,规定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并采取防疫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疾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
《规定》明确,犬只未登记的,由犬只登记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将本市犬只带出住宅,未佩戴犬牌,未采取拴绳等措施的,由犬只登记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未进行视频监控、未按要求保存台账和监控图像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最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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