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如果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强迫受害企业签署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并支付“公关费”和“合作费”进行“删帖”,则应被视为新闻勒索。
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勒索、假新闻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宋某敲诈勒索案入选。
案件显示,被告人宋某,男,系微信公众号“XX学术车”的创始人、管理员。 “XX学术车”是医药行业知名公众号,主要发布医药企业的突发新闻文章。
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学术车”上发布有关江苏、河北5家医药企业的虚假或负面信息。受害单位表示可以删除该帖子或受害单位主动联系并要求删除帖子时,要求企业签署“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否则,他们拒绝删除帖子,迫使受害公司以“公关费”为名支付费用,并承诺在合作期间删除负面信息,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宋某通过上述方式向受害公司共计索要人民币153万元。其中,受害企业A、B、C均为江苏省大型医药企业及上市公司;受害企业D、E分别是河北省、山东省的大型医药支柱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返还受害公司全部损失150万元。于元.被告人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该案系互联网“大V”胁迫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民营药企以舆论监督为名进行新闻敲诈所致。影响面广,对行业影响恶劣。 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对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应公安机关要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指导取证:一是从签订合同的提出人、当事人等方面还原当事人。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以及沟通的具体内容。经核实,谈判真实过程为宋某有胁迫行为;
二是核实受害公司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性质。 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批准逮捕宋某。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宋某的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还是涉嫌犯罪、属于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的争议,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行为。通过对比发布虚假负面信息的节点与索要财物的节点,以及咨询前后发布信息的频率和数量,确认宋某某发布了“药企黑幕”等虚假负面信息。 ”通过自媒体平台,以“爆料”为目的,通过显性、隐性等多种方式威胁企业,不断发帖,迫使企业缴纳“公关费”后才删除帖子。 。
二是查明宋某未提供实质性对价服务。通过补充检索受害公司过往签订的公关服务协议、宣传合同,查清了该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合同价格、服务事项、服务提供商,确认了该公司的删帖合作行为此案不正常,是制药公司要求的。交易行为。
三是查明宋某明知发布的信息是否虚假。通过调查宋某的任职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但其未对从该公司获取的负面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互联网。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逼迫公司缴纳财产,实现非法盈利。
庭审中,被告及其辩护人辩称,宋某向5家制药公司索要资金属于商业行为。涉案企业在联系宋某时并没有担心所谓的胁迫,也没有因为害怕而交出钱款。辩方认为,宋某没有非法持有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依法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和质证,准确指控犯罪:
首先,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署的无实质性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盖犯罪行为的“幌子”。 ,本案不属于正常商业交易。
二是宋某发布的信息对受害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宋某知道来自公司的压力,趁机提出签署所谓“公关服务协议”,但后来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所谓约定的服务也不是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基于胁迫支付财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方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检表示,以舆论监督为名发布负面信息、强迫受害人交钱“删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看是否存在胁迫、交易是否异常、非法占有的目的等。 。予以审查和批准。对于施暴者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利用自媒体受众群体、粉丝基础、舆论发酵等“行业影响力”,受害企业很难通过披露等救济方式恢复正常经营。真相并追究对方失实陈述的责任,迫使受害企业必须签署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并支付“公关费”和“合作费”才能“删帖”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处。
本期编辑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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