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5〕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北京市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的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的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的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的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中央企业: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在加快推进,这使得虚拟电厂的发展条件逐渐成熟起来,其作用也越发显著,需求更是不断增长。为了能让虚拟电厂得以更快地发展,现提出了如下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可靠这一原则,把虚拟电厂纳入到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当中,同时明确其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坚持多元参与的理念,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依据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参与到虚拟电厂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过程中。
2027 年时,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变得成熟且规范,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也健全且完善,全国虚拟电厂的调节能力达到 2000 万千瓦及以上。2030 年,虚拟电厂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得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开始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的调节能力达到 5000 万千瓦及以上。
二、规范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
虚拟电厂的定义如下:它基于电力系统架构,借助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以及系统集成控制技术,将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聚合起来,以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协同参与电力系统的优化以及电力市场交易,是一种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在市场交易方面,它可以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三、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
(三)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省级主管部门需结合本地区实际来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在发展规模方面作出安排,在业务类型方面作出安排,在运营模式方面作出安排,在技术要求方面作出安排。针对省级的电力调节需要,培育具有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针对地市级的电力调节需要,也培育具有不同特点的虚拟电厂主体。要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这一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围绕增强灵活调节能力这一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围绕减小供电缺口这一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围绕促进新能源消纳这一场景加快推进虚拟电厂规模化发展。共同推动虚拟电厂的模式创新。
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推动虚拟电厂基于其核心功能,持续进行商业模式的丰富。虚拟电厂要公平地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以此来获取相应的收益。同时,应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为用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以及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进而拓宽其收益渠道。
四、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
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将省内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统一起来,把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流程明确出来,以此提升虚拟电厂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效率。同时,要对虚拟电厂的运行效果、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监测评估,不断完善虚拟电厂的管理体系。
完善虚拟电厂接入调用机制。虚拟电厂会依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以及运行管理的需要,接入相应的系统。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会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即负荷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会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即调度系统),或者通过接入负荷系统来参与部分交易品种。要高效有序地实施虚拟电厂的调用或资源组织。
提升虚拟电厂资源聚合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需建立相关技术支撑系统,该系统要具备监测、预测以及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同时,虚拟电厂要按有关规则响应调度系统或负荷系统的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的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在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五、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
明确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虚拟电厂需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以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之后便可以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的这段期间,不可以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级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也结合自身职责,明确相关规则细则并组织发布,规定虚拟电厂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事宜。在虚拟电厂刚开始参与电力市场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准入要求,并且随着运行情况的变化逐步进行优化。
健全并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扩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保障虚拟电厂调节能力的可靠性。
优化需求响应机制。将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机制加以完善,把聚合分散需求侧资源的规模予以扩大,使需求侧资源响应水平得到提升。依据“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把需求响应补偿标准合理地确定下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需求响应价格上限进行研究并确定,同时将需求响应分摊机制健全起来。
六、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
提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时的安全水平。那些被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虚拟电厂,需要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并且要执行涉网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以及负荷系统等进行交互时,应当满足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同时要加强软硬件的配置以及安全监测,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把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应急模拟演练当中,同时制定电网应急预案以及处置流程,明确虚拟电厂与电网企业各部门各自的责任和分工,持续提升应急响应以及快速恢复的水平。虚拟电厂依据接入的系统,定时向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聚合资源清单以及变更申请。当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的资源应当按照要求执行调节指令。
提升虚拟电厂自身的安全水平。虚拟电厂的运营商需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将技术监督等要求予以落实,在相关的协议里清晰地明确虚拟电厂以及各分散资源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快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严格依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政策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把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切实地落实到位。加强数据安全方面的管理,采用符合要求的密码产品,以保障数据在源头就进行加密以及防止被篡改。同时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测,能够及时察觉数据安全方面的隐患并迅速将其排除。
七、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加强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针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交易辅助决策、安全稳定以及评估检测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的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及应用。以此来支撑实现分散资源的广泛感知、精准响应以及高速互联。持续提升虚拟电厂的调节性能和运行控制水平。
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的标准体系。要加快推动虚拟电厂在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以及发布工作。对于行业急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当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来先行进行规范。要结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已发布标准中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订,以增强标准的适用性。
八、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主管部门承担起牵头的责任,建立并完善虚拟电厂发展的工作机制,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同时支持各有关主体搭建虚拟电厂发展交流的平台;并且会同有关部门编写虚拟电厂发展方案以及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还会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分工来编制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配套文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则承担起牵头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的责任。电网企业持续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的水平,同时也提升服务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水平。虚拟电厂运营商能够高效地组织分散资源,让这些资源参与到电力系统的互动中。电网企业按照自身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虚拟电厂运营商也按照自身职责承担相应的电力安全供应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管,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结合自身职责推动问题的解决。
完善支持政策。要积极落实“两新”(大规模设备更新以及消费品以旧换新)这类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虚拟电厂项目,要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同时,要鼓励金融机构为虚拟电厂提供低息贷款,还要提供信用担保以及绿色债券等方面的支持。
加强评估与推广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依据虚拟电厂的建设及运行状况,在恰当的时候对先进的项目和经验进行总结,做好推广事宜,并及时对考核等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省级主管部门需要强化对虚拟电厂相关支持政策、标准规范以及市场化运营机制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培育出先进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发展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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