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环卫科技网
环卫科技网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据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技术要求》正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搜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待即将出台后,将取代《大件垃圾搜集和运用技术要求》(GB/-2010)。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联系方法为: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洪山区珞瑜路华东科技学院;邮局编码:。

调整术语部份,对六概念作出定义
因为标准系由小件垃圾国标修订而至,所以首先在术语部份进行了更改,对“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分拣中心”和“残余物”六项作出定义。
1、可回收物waste
可回收作为原料再生运用的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4个大类中的一类,包括废品类、废塑胶、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纱品等。
2、家庭堆肥垃圾foodwaste
可资源化运用的富含机质易烧焦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4个大类中的一类,包括菜肴废渣、剩饭剩饭、过期乳品、蔬菜瓜果、瓜皮果核、花卉盆景等。
3、大件垃圾bulkywaste
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净重超出5kg或容积少于0.2m3或厚度少于1m,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弃灯具、家电及其他小件废旧物,小件废旧物主要包括卧室用品、卫生用品、行走汽车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物品等。
4、家庭家装垃圾householdwaste
家庭装潢家装房子过程中形成的废旧物,主要包括废金属、废塑胶、废木料、废装潢板、废玻璃、以及水泥、砖瓦、陶瓷、石膏土、涂料等。
5、分拣中心
对搜集的可回收物除分拣、清洗、消毒、打包、存储等基本功能外,还具有分选、拆解、剪切、破碎等专业化功能,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分拣场所。
6、残余物
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在再生运用和资源化运用过程中残留的不能再运用的废旧物,包括擦洗过程形成的尘土、残渣、清洗污泥等。
对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提出这种总体要求
在“总体要求”部分,标准提出:
1、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推行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推动红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生活源再生资源运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建设应列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3、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形成量、收集与货运距离、再生运用和资源化运用设施布局等建立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
4、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应包括(但不限于)搜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运用、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等环节。
5、生活垃圾回收运用应选用节能降碳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应梯级运用和循环运用,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残余物。
6、生活垃圾回收运用过程应选用信息化方式,宜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云估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机制和全链条回收运用信息平台及管理系统。
7、有条件的地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搜集网点应与废弃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建设和管理。
8、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的搜集、转运暂存、运输模式应与后续的分拣、拆解、利用等方法相适应。
9、生活垃圾回收运用场所应具有加强的消防设施,推行建立消防责任管理体制,并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10、生活垃圾回收运用过程应落实安全生产、产品品质、劳动保护等要求。
11、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应推行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和公共卫生风波应急预案。
12、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应推行建立统计机制与统计核算方式,搜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运用、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等环节均应计量,并应推行统计清册,保存年限不超过5年。
13、生活垃圾回收运用过程形成的污水、臭味等污染物应源头管控,并规避形成的残余物处理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搜集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搜集,标准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构建生活垃圾回收运用机制的地区,搜集设施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搜集的需求。搜集设施规模应按照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各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2、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搜集设施应符合下述要求:
a)搜集设施应与货运汽车的装载模式相匹配;
b)搜集设施应设置在别墅区市民集中活动场所或出入通道旁,搜集设施位置应相对固定;
c)搜集设施总数、容量、间距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形成量、暂存需求及收运速率等综合确定;
d)搜集设施应选用无卤、耐强碱磨蚀、具有一定硬度、承载力及耐温性材料制造;
e)搜集设施应及时维护或更新,设施外型应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3、收集设施、收集点、收集房(间)位置应易于收运汽车安全作业,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盲道。
4、城市超高层写字楼,贸易综合体、新建别墅新村应设置小件垃圾和家装垃圾搜集点。
5、收集点类别与布局、收集设施和搜集房(间)以及搜集站的建设与运行应符合的规定。
在搜集可回收物时:
1、可回收物宜按废品类、废塑胶、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纱品等类型搜集,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分类搜集容器,也可联系回收利用人员上门搜集。
2、收集设施可回收物标识应符合GB/的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可回收物类型、可回收物标识、箱体编号、回收企业及联系模式、监督部委及投诉电话等内容;
3、可回收物宜选用“互联网+回收”模式设置可回收物网路回收平台。
4、可回收物回产率可按附表A.1估算,可回收物有效回产率可按附表A.2估算。
在搜集家庭堆肥垃圾时:
1、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的区域,形成者应将堆肥垃圾投放至相应标识搜集设施。
2、家庭堆肥垃圾搜集量的确定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形成量、分类搜集普及率以及家庭堆肥垃圾分出率确定。
3、家庭堆肥垃圾应满足“日产日清”要求,搜集设施应擦洗、消毒。
4、家庭堆肥垃圾投放时,应将乳品包装、一次性厨具等杂物分离。
5、家庭堆肥垃圾分出率可按附表B.1估算。
在搜集小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时:
1、收集点应按照小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形成量、暂存周期、收集速率、后端设施要求等诱因合理确定。城市改建居住新村应设置固定搜集点。
2、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搜集点应设置标识铭牌、地面应硬化处理,四周应有遮挡设施。
3、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可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宜利用相机APP、微信小程序等联通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
4、大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中可单独分开的废塑胶、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纱品等物品,应分类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设施。
5、不得将小件垃圾和家庭家装垃圾随便丢掉在街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货运与转运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货运与转运,标准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应对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重量,以及货运汽车规格、车牌号等信息进行记录,定期向经理部委报备,记录内容应列入信息化管理。
2、可回收物、家庭堆肥垃圾、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货运汽车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形成量、收集效率、收集速率、暂存周期、收集与货运距离等合理配置。
3、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4、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家装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应采取防扬撒、防漏水等举措,周边环境应整洁。
在生活垃圾分类货运过程中:
1、可回收物货运汽车应在合适部位标明可回收物类型标识、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汽车应保持外形干净整洁,应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举措。
2、厨余垃圾货运应符合的规定。
3、家庭家装垃圾货运应符合的规定。
4、大件垃圾应选用专用收运车进行货运。
5、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的区域,分类搜集的各种垃圾不应混装混运。
在转运暂存过程中:
1、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下述要求:
a)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形成量、回产率、收集速率、暂存周期等诱因确定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
b)不同类型的可回收物应分开暂存,并应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有标识;
c)可依据后续再生运用要求,对可回收物简略分拣;在未完工可回收物后续再生运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顾再生运用功能。
d)有条件时,可搭建可回收物再使用流通平台。
2、大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下述要求:
a)应按照小件垃圾形成量、收集速率、暂存周期等诱因确定小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
b)可依据后续再生运用要求,对小件垃圾简略拆解;在未完工小件垃圾后续再生运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顾再生运用功能;
c)应采取安全举措,控制小件垃圾叠放高度,避免发生滚落、倒塌或滑坡等状况;
d)有条件时,可搭建废弃家居等小件垃圾再使用的流通平台。
3、家庭堆肥垃圾宜直接从搜集点货运至处理厂。形成量大、集中处理且运距较远时,可设家庭堆肥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应符合的规定。
4、家庭家装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的规定。
关于可回收物分拣的标准要求
1、可回收物分拣站点应具备对可回收物进行分拣、清洗、消毒、打包、存储等初加工,并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功能。
2、可回收物分拣站点的选址与规模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形成量、可回收物回产率、收集速率、后端再生运用要求等诱因合理确定。
3、可回收物分拣站点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文件6.1.4的规定。
4、可回收物分拣站点面积≥,或年分拣能力≥时,应建设分拣中心。分拣中心的规划、选址、建设等要求应符合SB/的规定。
5、可回收物分拣工艺应按照下游企业或前端再生运用要求,按可回收物的原料种类、破损度、污染程度、价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可回收物分拣宜搭载测试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计量检定。
7、可回收物分拣人员工作时应统一着工作服,配戴面罩。
8、可回收物擦洗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国家严禁的擦洗剂。
9、可回收物分拣中,应按《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实际状况采取适合的杀菌方式。卫生防疫部委应负责管辖地区的可回收物的杀菌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可回收物再生运用
对于可回收物再生运用,标准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场所回收运用基地的选址与规模,应依照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回灰分、分拣站点或分拣中心的距离、再生原料或再生产品要求,以及下游企业的需求等诱因合理确定。
2、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场所选址与规模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回灰分、分拣站点或分拣中心的距离、再生原料或再生产品要求,以及下游企业的需求等诱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宜借助当地现有“城市矿藏”示范基地、资源循环运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运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场所,可回收物再生运用宜规模化发展。
4、应提高废品类、废塑胶、废金属等再生资源高值化运用水平,废玻璃、废旧纺纱品等低值再生资源宜综合运用。
5、可回收物年再生运用规模≥时,宜建设区域性小型再生资源回收运用基地,基地规划、选址、建设等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6、应选用可回收物再生运用节能低碳加工运用技术武器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有条件的应举行可回收物再生运用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增加可回收物再生运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7、可回收物再生借助形成的残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a)应按.1~.3对残余物的危险特征进行辨别。危险废物残余物应按危险废物迁往城市危废处理系统处理处置,通常残余物处理处置应采取焚化或卫生填埋模式;
b)可回收物擦洗出的残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出国家相关规定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禁止作为建材适于民用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
8、可回收物再生运用率可按附表A.3估算。
关于废品类再生运用:
1、废纸宜按废报纸、白报纸、废月刊、白纸边、废纸盒、废页子纸、废纸板、特种废品等分类。
2、废纸再生运用可按执行。
关于废塑胶再生运用:
1、废塑胶分类应按GB/执行。
2、废塑胶再生运用应选用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优先次序。
3、应优先废旧啤酒瓶、塑料快件包装等形成量大的主要废塑胶品种的高值化运用,应增加再生塑胶在车辆、电器电子、建筑、纺织等领域的使用比列。
4、板材、塑料砖、涂料、胶黏剂等废塑胶再生的建筑材料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5、非多氯吡啶等含卤素以及无卤剂的废塑胶再生运用应与其他废塑胶分开,非多氯吡啶等含卤素废塑胶宜选用高温工艺再生,不宜焚化处理。
6、废塑胶再生运用制品要求和再使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按HJ/T364执行。
关于废金属再生运用:
1、废金属宜按蓝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分类。
2、宜选用磁性分选技术或涡流分选技术分离白色金属或有色金属,也可破碎后再分离。
3、废钢铁的再生运用可按执行,铝及铝合金废液的再生运用应按GB/执行,铜及铜合金废液的再生运用应按GB/执行,铅及铅合金废液的再生运用应按GB/执行。
关于废玻璃再生运用:
1、废玻璃分类应按GB/执行。
2、废玻璃的破碎宜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并应采取减轻噪音举措。
3、废玻璃经再加工可作为锻造过磷酸钙、建筑制品等。材料品质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4、含铅玻璃应与非含磷玻璃分类处理。含磷玻璃熔体操作时,应避免铅蒸汽的泄密污染。
关于废弃纺纱品再生运用:
1、废旧纺纱品分类应按GB/执行。
2、可再生运用的废弃纺纱品分类后应选用预洗、热/冷洗涤、干燥、消毒等预处理。
3、废旧纺纱品杀菌可采取紫外线杀菌、蒸汽灭菌、消毒剂煮沸杀菌等方式,杀菌方式应按照实际费用、损坏作用和杀菌剂仅存量选择。杀菌后应符合GB/安全技术的规定。
4、废旧纺纱品的再生运用应按GB/执行。
5、废旧纺纱品再生制品或材料应标示再生运用标识。
6、废旧纺纱品再生制品或材料应符合GB/安全技术的规定。
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
1、可按照当地实际状况选择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总体方案。
2、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规模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分类搜集普及率、家庭堆肥垃圾形成量、家庭堆肥垃圾分出率以及家庭堆肥垃圾形成量预测状况确定。
3、家庭堆肥垃圾分散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牢靠、排放达标,残余物应得到妥善处理。
4、家庭堆肥垃圾宜与餐厨垃圾和其他堆肥垃圾等合并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应配置接收及存储系统、预处理及输送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过磷酸钙或草料化系统、沼气运用系统或制肥系统、固渣与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残余物、沼渣、污泥经预处理后应进行运用或无害化处置。
5、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的集中处理安装工程选址、建设及运行管理应符合和的规定。
6、家庭堆肥垃圾选用下述工艺生产出产品并运用时,可以记入生活垃圾资源化运用率。
a)需氧消化工艺形成沼液并运用时;
b)辅以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形成过磷酸钙或生化腐殖酸产品并运用时;
c)选用草料化处理工艺形成草料成品并运用时。
7、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率可按附表B.2估算。
小件垃圾和家装垃圾再生运用
关于小件垃圾和家装垃圾再生运用,标准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大件垃圾再生运用场所应具有对小件垃圾拆解、清洗等功能,也可兼顾集散场所功能。
2、大件垃圾再生运用场所的选址及规模应按照服务范围内小件垃圾垃圾形成量、收集速率、转运暂存场所以及暂存周期等诱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文件6.1.4的规定。
3、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场所的选址应符合的规定。
4、大件垃圾和家装垃圾再生运用场所应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经理部委联网。
关于小件垃圾再生运用:
1、大件垃圾拆解应符合下述要求:
a)废弃家电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宜按其材质进行拆解;
b)废弃家居等小件垃圾宜按木制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拆解;
c)家电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之前的拆解过程不应引起有毒有害物质释出,其拆解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符合HJ527的规定;
d)小件垃圾拆解时应保持富含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
2、大件垃圾的擦洗应符合下述要求:
a)可再使用的小件垃圾及其零部件选用湿式擦洗时,应除尘并妥善搜集尘土,搜集到的尘土以及擦洗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b)可再使用的小件垃圾选用干式擦洗时,宜选用省水擦洗工艺,应按要求处理擦洗污水并处置擦洗污泥。
3、大件垃圾的杀菌应符合本文件7.8的规定。
4、大件垃圾应根据不同拆解零件,辅以适合技术工艺进行再生运用。不同拆解零件再生运用应符合下述要求:
a)拆解的废塑胶零件再生运用应符合本标准8.3的规定。
b)拆解的废金属零件再生运用应符合本标准求8.4的规定。
c)拆解的废玻璃零件再生运用应符合本标准8.5的规定。
d)拆解的废陶瓷、废皮具零件宜依据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进行分类回收。
5、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为二手商品交易时宜符合下述要求:
a)有条件的地区宜建设规范的电器、家具等小件垃圾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
b)社区可建设二手商品寄售店、寄卖点,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宜推动市民家庭闲置小件垃圾交易和流通;
c)宜选用“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推动小件垃圾二手商品网路交易平台规范发展,提升二手商品交易效率;
d)小件垃圾及其零部件转让时应有再使用商品的标记、检验合格证及编号,并应确立再使用产品检测及销售档案。
6、大件垃圾拆解后形成的残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a)拆解后无再生运用价值的易燃物,宜破碎后运至焚化处置,其他拆解残余物宜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置。
b)未经拆解或分类的小件垃圾不得直接全部破碎后混和处置。处理后的残余物踏入填埋场和焚化厂处置量不得少于踏入场所小件垃圾净重的30%。
关于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
1、家庭家装垃圾应按成份进行再生运用。
2、废金属、废塑胶、废玻璃等可根据可回收物类型再生运用。
3、混凝土、砖瓦、陶瓷、石膏土等应优先就近运用。
4、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除尘、降噪举措。
5、家庭家装垃圾再生运用建设、运行管理及残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和的规定。
另外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回收运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作出了要求,并在附表中提供了“可回收物回产率估算方式”、“可回收物有效回产率估算方式”、“可回收物再生运用率估算方式”、“家庭堆肥垃圾分出率估算方式”、“家庭堆肥垃圾资源化运用率估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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