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里,人们一般觉得原油价格跟成品油价格应当展示出完全同步的涨跌情形,国际原油价格上涨时,加油站的汽油、柴油价格就本该跟着上调,原油价格下跌时,成品油零售价格也该立刻回落。然而事实状况常常让人困惑,有时候国际原油价格呈现出明显下行趋向,消费者前往加油站加油时却发觉,汽油、柴油价格未曾出现相应幅度的下调,甚至维持不变。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市场垄断造成的,也不是恶意操控产生的,究其核心原因,是和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设计有关系,和其演变有关系,还和调控逻辑紧密相关。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能够清晰地划分成三个核心时期,分别是完全政府管制阶段,“双轨制”阶段以及向市场化过渡阶段。每个阶段定价逻辑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为当下价格传导的特殊性埋下了伏笔。
完全政府管制阶段:计划主导,与国际市场完全脱节
第一阶段,是完全由政府进行管制的阶段,此阶段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这一时期,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成品油定价完全是由政府主导的,与国际市场油价几乎不存在关联,这也是当时成品油价格不会受到国际原油波动带来影响的核心原因所在。在计划经济的背景状况下,石油作为关乎国计民生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物资,它的生产流程、流通流程、定价全流程都被纳入到了国家计划体系之中,政府对于成品油价格拥有着绝对的定价权力以及调控权力,任何企业和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自主去调整价格。
具体而言,在这一阶段里,成品油价格制定是依照“计划核算、统一定价、按需分配”的原则来进行的,各个处于重要地位的城市,其成品油的出厂价,还有批发价以及零售价,都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也就是当时的国家计委,直接去制定并且下达的,地方政府以及石油生产、销售企业仅仅只需严格地执行国家指令,根本没有权力依据市场供求状况或者成本变化来调整价格。那时,我国原油产出量有限,至于石油的加工能力,也相应薄弱,且成品油主要用以满足国内工业生产、交通运输以及国防建设的核心需求,民用成品油的消费量较少,其价格的核心功能呢,是“保障供给”,并非“调节市场”。
这一阶段的成品油价格,存在两大鲜明特点,其一,政府针对石油产业全链条展开全面计划管控,涵盖原油开采、运输,以及成品油提炼、储存、销售,各个环节的产量、用量、价格,皆具备明确的计划指标,地方相关部门与石油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计划执行,不存在自主调配和定价的空间。举个例子,原油开采的企业,要依据国家下达的产量指标来开展生产,其所产出的原油,全部都是按照计划价格交付给炼油企业的;炼油企业,会依据国家的计划对成品油进行提炼,而其产品则是按照统一定价分配给各地的销售部门,整个过程当中不存在市场竞争以及价格波动的情况。其次,地区之间的成品油价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源于运输成本以及计划分配的差异,并非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那时,我国交通运输条件受限,成品油跨区域运输成本偏高,并且国家依据各地区工业发展水平、能源需求量制订不同的分配计划,致使东部工业发达地区与西部偏远地区,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成品油价格存有显著差距,而且这种差距长期维持稳定,不会随市场变化而调整。
在这个阶段,原油价格是由政府制定的,成品油价格同样是由政府制定的,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之间不存在市场化的传导机制,即使国际原油价格发生了波动,也不会对国内成品油价格造成任何影响,这是当时价格体系最为突出的特征。
“双轨制”阶段:计划与市场并存,价格矛盾初显
第二阶段,是“双轨制”阶段,它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结束于90年代中期,此阶段,是我国从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成品油定价机制紧接着进行了调整,进而形成了“以国家定价为主、计划内外多种价格同时存在”的双轨制格局,这还是我国成品油价格头一回引入市场因素,然而,依旧没有达成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我国国民经济踏入快速发展阶段,工业生产加大了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交通运输业也加大了对成品油的需求量,原有完全由政府管制的定价机制渐渐暴露出弊端,计划价格偏低,难以涵盖石油生产以及加工的成本,致使石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成品油供给短缺问题越发突出,难以契合市场需求,为解决此问题,激发石油企业的生产活力,缓解成品油供给紧张的状况,国家着手对石油价格机制予以改革。
详细而言,在1981年的时候,国务院正式着手实施石油工业产量包干政策,此政策变成了“双轨制”成型的标识 ,这个量产包干政策清晰且明确作出这般规定,准许各个石油生产单位当完结国家所下达的计划内产量任务之后,把生产出来的超额产量依照于比计划内价格较高的有着实际市场营销效力的价格进行售卖,如此一来就构建起一系列的两种并行存在的成品油价格体系其中包括有着官方计划色彩属性的内部所用计划内价格以及属于依照市场实际情况所生成的计划外价格。其中,计划内成品油主要用于满足国家重点项目的需求,用于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用于满足民用必需品的需求,其价格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呈现出保持较低水平的态势;计划外成品油是面向市场的,其价格是由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依据成本、根据供求关系自主协商确定的,价格水平显著高于计划内价格的状况。
最初推行的“双轨制”有着积极作用,这能对石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进行调动、将成品油供给增加、让市场短缺矛盾得以缓解,并且初步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为往后的市场化改革积累经验。可随着时间不断推移,“双轨制”的弊端慢慢显现,其中最为突出之处是双轨价格差异持续拉大,致使套利空间出现,进而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因为计划内价格跟计划外价格之间差距比较大,某些企业以及部分个人利用政策方面的漏洞,借助各种各样的手段去套取计划内的成品油,接着以计划外价格进行倒卖,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样的套利行为不但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还致使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得混乱,对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利。
另外,在这一阶段之中,成品油价格始终未曾和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原油价格出现波动,然而对于国内成品油价格所产生的影响依旧是有限的,原油价格跟成品油价格之间的传导依旧欠缺市场化机制。与此同时,双轨制情形下的价格调控存在较大难度,政府不仅要保计划内价格的稳定以保障重点领域的能源供给,而且还要应对计划外价格的波动去平衡市场供求关系,如此一来便致使价格机制运行效率较低。
国家先逐步取消了“双轨制”,其目的是解决双轨制带去的市场混乱问题,以保障成品油市场能健康发展,之后重新实行国家统一来制定成品油零售价格的政策,还严格把控原油的具体流向以及成品油的销售价格,如此便结束了计划内外价格并存的那种格局,成品油定价机制就又回归到政府主导的轨道,不过这种改变也为后续的市场化改革夯实了基础。
向市场化过渡阶段:与国际接轨,调控与市场结合
第三阶段,乃是向市场化过渡的阶段,它起始于2000年,直至如今依旧在持续完善之中。此阶段的核心改革方向,是促使成品油定价与国际市场相衔接,逐步引入市场化定价机制,并且保留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这同样是当前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有时并非同步的核心缘由。伴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民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石油产业作为对外开放的关键领域,必须顺应国际市场规则,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市场化、国际化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向。
在《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推动之下,我国成品油价格于2000年6月正式开启与国际市场接轨进程,改革初期主要依据新加坡市场油价当作基准价,并加上国内供求双方商议确定的贴水,最终塑造出国内成品油价格。此项改革表明了我国成品油价格最初与国际市场建立关联,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传导机制初步得以构建,可是因只参照单一市场价格,定价机制仍旧有着某种程度的局限性,无法全面体现国际原油市场的整体态势。
2001年,我国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又一次做了调整,把国内那种单一跟亚洲市场(新加坡市场)挂钩的成品油价格,变为跟亚洲、欧洲以及北美三地市场价格挂钩,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的油价走向,综合来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基准,这一调整切实弥补啦单一市场参考存在的欠缺使国内成品油价格得以更全面、更客观地去反映国际原油市场的波动,还进一步完善了价格传导机制。
2007年,我国对成品油定价机制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原油成本法的草案公式里,明确把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现货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当作基准原油价格,基于此,再加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运费、炼油厂炼油成本以及炼油厂利润率,共同构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这一公式得以出台,致使成品油价格的构成变得更为透明,更为科学,让原油价格对成品油价格的传导更为直接,然而与此同时也明晰了,成品油价格并非单单由原油价格所决定,而是由全链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共同构建而成,这也是原油价格下行时,成品油价格不会与原油价格同幅度下降的关键原因之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此后,国际原油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它从每桶147美元的高位快速下跌,基于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以及保障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这种需求,国家于2008年12月,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调整针对汽油、柴油,设定了最高零售价格,并且不再设定零售价格下限,采用此举措是为了鼓励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去开展市场竞争,以便企业能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这一政策情况,既保留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又进一步释放了市场化活力。
在2009年5月的时候,国家发改委把《石油价格管理方法(试行)》给公布了,针对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给出了清晰、详细的规定。这里面最具关键核心的条款是,当国际市场原油经历连续22个工作日的移动平均价格超出4%这个范围时,就启动汽油以及柴油价格的调整窗口,依据市场化原则去进行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如若没有达到4%的幅度,那么就暂时不做调整,一直累计到下一次调整的时候再一并进行计算。这一规定设定下了价格调整的“门槛”,切实有效地避免了国际原油价格于短期内出现的小幅波动,对国内成品油市场所造产生的冲击,有力地保障了国内成品油价格的稳定,然而却也致使了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在短期内呈现出不同步的情况——当国际原油价格出现小幅下跌,并且尚未达到4%的调整幅度的时候,国内成品油价格是不会跟着进行调整的。
分别是在2013年3月,以及2016年1月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针对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则作出了调整,并且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化定价机制 那个调整的核心内容主要存在两项 其一 是缩短调价周期 把成品油计价以及调价周期从正在实行的22个工作日往10个工作日缩短 并且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从而让国内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灵敏地去反映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 进而提高价格传导效率 其二 是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上下限 明确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 下限为每桶40美元。
设定调控上下限的核心目的是平衡民生负担与石油产业安全。我国身为石油进口大国,同时也是石油消费大国,还是石油生产大国,在这般状况下,油价过高或者过低均会给经济带去不利影响,如果油价过高,那么就会加大用油行业以及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要是油价过低,短期内能够相应降低石油进口以及供应成本,然而鉴于我国石油资源本身禀赋较差,而且生产成本较高,从长期角度来看,这会致使国内原油产能出现萎缩,削减我国的石油自给能力,使得我国已然达到60%的石油对外依存度迅速并且大幅度地上升,如此一来既不利于保障能源安全,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以及新能源的发展。所以,在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桶一百三十美元之际,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不会调高或者只会少量调高,以此减轻消费者的负担;当国际市场油价低于每桶四十美元之时,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维持不变,用来保障国内石油企业能够有合理的利润;而在四十美元至一百三十美元这个区间,国内成品油价格依据机制进行正常的调整,该上涨就上涨,该下降就下降。正是这种机制的设计,直接致使在国际原油价格跌破每桶四十美元的时候,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会按照其下跌的趋势变动,从而使得原油与成品油价格出现明显的不同步情况。
再者,这一时期,成品油价格里面,税费所占的比例相对而言是固定的,大概是占到零售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七那么个情况,在国际原油价格出现下跌的时候,税费占比就会被动地得到提高,进而使得成品油价格的下调幅度被进一步缩小,造成消费者能够感受到的那种“降幅缩水”的状况出现,而这也是价格不同步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一直在持续推进着,成品油定价机制亦会进一步去完善,未来会愈发注重价格透明度以及市场化程度,会逐步放松价格管制,以此为全面放开成品油价格积累下经验,同时还会继续兼顾民生与产业安全,达成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更合理的传导,破解消费者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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