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电商平台由多种交易模式组成,针对个人交易的模式主要包括:一是B2C模式,即二手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商品,如孔夫子二手货图书网; 二是C2B2C模式,即企业从个人回收商品,经过鉴定、再加工后转售给个人买家; 三是C2C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和交易的载体,个人卖家向个人买家销售商品,如闲鱼、转转等。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下,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交易需要承担的费用不同。 本文主要分析第三种C2C模式下交易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C2C交易模式下,交易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二手货卖家和个人买家。
二手货卖家主要是在互联网上非持续性地转让二手货,不属于商业经营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有偿持续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手商品销售者一般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正因为二手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二手商品经营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涵盖的经营者,个人购买者不能称为相应消费者。 因此,在二手商品交易中,个人购买者不能向二手商品销售者主张其履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二手商品网上交易平台主要为电子商务双方或多方提供信息发布、浏览、订购等服务。 但由于平台所服务的二手商品卖家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应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二手商品销售者的例外情况
法律的适用应当建立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 因此,上述理论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实践中,一些二手商品销售者持续向消费者收费销售商品,符合《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业经营者的特点。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管。
例如,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9为高某、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法院将频繁在二手平台交易的个人经营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内,且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上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是,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声称该无线耳机是其购买其他商品时赠送给自己的。旅行时在官方商店购买的数码产品,全新正品。 空置低价出售。 高某获悉该信息并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为全新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上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 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是假冒产品。 他认为杨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三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出售的“二手货”确实为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了40余只同型号的无线耳机。采用同样的促销方式,交易金额超过5万。 于元.
判决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主张。 法院认为,杨某以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物品为名,长期从事商业销售活动,并通过虚假宣传售假,致使高某陷入误会,然后签订合同,形成交易。 杨某的行为应视为商业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高某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杨某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网上交易方兴未艾,交易数量和交易额快速增长。 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个体之间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 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卖家发布的商品混乱,侵犯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如果买家权益受到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 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网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区分交易主体。网上二手市场,应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条件。 根据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对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卖家,应当合理认定为经营者,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也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销售者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可以认定销售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二手商品的销售和服务责任
C2C交易模式下,二手商品销售者和个人购买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中买卖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 双方之间的交易以合同为基础。 本着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精神,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
在销售服务方面,二手货卖家的法律责任是基于产品页面上的介绍或买卖双方聊天中做出的明确承诺。 法律没有其他要求。 二手商品卖家必须保证所交易的商品符合商品页面的介绍并履行合同,主要是按合同交付的责任。
除明显违反与买家的协议、侵犯买家权益的情况外,二手货卖家一般无法提供交易商品的维修、退货、换货等售后服务。 购买时,买家应特别注意与二手货卖家确认产品信息(如二手货来源、相关信息)。 程序等)。
5、在二手网上交易中,买家有更高的保护自己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但正如前文所述,二手货C2C交易模式下,是个人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交易。 二手商品销售者与个人购买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交易中个人购买者承担的自我保护义务应高于消费者。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买家与二手商品卖家发生纠纷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买家也不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七日无理退货和异地购物处罚。 。 性补偿和其他权利。
相应地,在二手商品交易中,个人买家应增强交易前的注意事项意识。 二手货卖家应仔细阅读并了解二手货卖家通过产品页面或聊天消息展示的产品状态,尤其要注意卖家的责任免除。 标准条款,否则,个人买家无法在交易后行使消费者的“后悔权”。
6、二手货交易的繁荣代表着商品竞争力的提升,但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商品能够通过二手货交易平台再次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品牌或该产品比竞品更具竞争力。 首先,二手商品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个人买家才会购买。 尤其是二手货,如果年代太久远或者功能已经失效,个人买家不会在上面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 除了原主人正确使用和保存外,产品本身的质量也必须过硬。 其次,商品本身的高保值率会促进二手交易和价格溢价,尤其是奢侈品等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此类新品时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而购买二手货则更加经济实惠。 当然,一些复古设计或款式可能比新的更贵。 相反,如果某种品牌或类型的产品在二手市场上受欢迎,也会促进新品市场的繁荣和销售。
二手货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信任。 由于二手商品的质量难以确定,且双方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买卖双方都会遇到信任危机。 卖家可能会做虚假介绍,故意卖假货,买家也可能以假货换真货。 在两方博弈中,卖家和买家意见不一。 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也很难判断谁对谁错。 二手货交易常常引发负面舆论。
例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二手交易平台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表示在二手平台交易时遇到过不好的事情。 近53%的受访者遇到过“信息不透明,卖家故意隐瞒物品真实状况”的问题; 超过50%的受访者遇到过“实物与照片不符”的问题; 近30%的受访者遇到过“不允许退货且物品有缺陷无法处理”的情况。 此外,还存在销售假冒盗版商品、出具假冒鉴定报告、在平台外进行私下交易、专业卖家泛滥等乱象。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侵犯了买家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二手商品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国家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等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二手货网络交易平台也需要加强管理、改善购物体验;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买家来说,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 个人买家在网上二手交易平台购物时,应提高个人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个人买家在二手平台购物时,应多关注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以及买卖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当发生纠纷时,不能依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法律进行保护。 以免因为认为卖家有相应的法律义务而忽视对交易主体、交易条件、售后服务的审核,最终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保护。

作者 | 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吴峰、王政
评论 | 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 陈英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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