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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2025-10-11 01:051020

财联社十月九日电,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指示精神,依照法律法规整治公司恶性竞争,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治理价格恶性竞争 保障正常市场价格体系的通告》(简称为《通告》)。

《公告》表明,价格较量是市场较量的核心手段之一,然而混乱较量会对产业动向、商品更新、品质安全等形成不良后果,妨碍经济体系健全进步。国家鼓励公正、透明、合规的市场较量,保持良好的价格格局。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需依照价格法,秉持公平、合法与诚信理念,以生产耗费和供需关系为基准,依法自主决定价格,主动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协力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公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采取预先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了众多管理措施。调查评定行业整体费用水平。针对价格混乱现象严重的特定领域,引导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考察评定行业整体费用水平,为经营主体科学定价提供依据。行业协会必须依照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执行,推动行业自我约束,带领经营者一道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要进行警示通知。针对存在价格混乱行为的经营者实施警示通知,责令其主动调整价格活动,坚决恪守价格竞争的最低标准。要提升监管力度。对那些即便接到警告仍不调整价格策略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在需要时启动成本核算审查和价格合规检查,一旦发现定价违规行为,就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惩处。要有效运用信用监管机制,依据法规规章对失信主体施加惩罚措施。此外,必须责令所有参与招标投标的商家,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动确保招投标活动符合规范。

国家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强化政策传达,提醒经营者遵循法律法规,端正价格态度,保持健康的市场价格状态。

就规范市场恶性价格战保障正常市场交易环境发布的通告 年度第四号

市场竞争存在价格对抗,这是其中一种常见手段,然而混乱的角逐会对产业进步、商品革新、品质保障等产生不利后果,阻碍经济稳健增长,为此需要管理市场定价活动,确保价格环境稳定有序,从而促进经济高效发展,现将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执行,秉持公平、合法和诚信理念,以生产运营开销和市场供需情况作为主要参考,依法开展自主定价活动,主动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合力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

针对价格恶性竞争现象较为严重的特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及机构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对应行业管理单位引领下,能够开展行业整体成本状况的调查与评定工作,以便为经营主体制定公允价格提供依据。

三、发展改革以及市场监管的相关机构需要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一道,强化政策传达工作,提醒商家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并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的质量。对于存在价格混乱行为的商家,要进行告诫,要求其主动调整价格活动,坚决维护价格竞争的规范标准。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会对那些收到告诫通知后仍然不纠正价格行为的单位,加强关注,在必要时进行成本审核,实施价格监管检查,一旦发现存在价格违规的情况,将依照法律进行惩处。

五、经营者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主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务必确保产品和服务达到应有的水准。

六、行业协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积极推进行业自我约束,同时引导所有市场参与方一道,共同维护好本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持续关注市场价格的竞争态势,确保重点行业领域的价格稳定。要有效运用信用监管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8日

治理价格无序竞争 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_市场状况

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就《关于整治价格恶性竞争 保障正常市场价格环境的通告》接受媒体提问

全面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要求,执行国务院相关工作安排,依法纠正企业恶性竞争行为,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恶性竞争 保障正常市场价格体系的通告》(简称为《通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就《通告》接受媒体采访,回应了记者的疑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价格竞争属于市场较量的核心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关键在于价格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而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又必须依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某些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容易造成好被坏挤占,进而对产业进步、技术革新、品质保障等层面带来不利后果,阻碍国家经济的整体提升。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家正开展化解关键行业领域发展不平衡的政策行动,促使低效产能逐步淘汰,增加优质产能的供给量。此外,必须让价格调控与产业发展策略相互配合,运用有力手段有效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保持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制定了《公告》。

《公告》在维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通过事先指导与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察评估行业普遍开销、强化价格管控、整理招标投标活动等多项举措,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二、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公告》建议,针对竞争激烈导致价格混乱的特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及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能够进行行业整体成本的调研和评定工作,这项工作具备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能够为经营者的定价决策提供依据,经营者可以参照自身的成本状况以及行业平均成本,改进定价方法,制定出恰当的价格,以此规范价格活动。这种做法不会干预商家依据法规自主决定价格,关于不正常定价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商家自身的成本。其次,目的是促使商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商家能够掌握整个行业的动态,进一步优化生产运营,推动品质提升和升级,为顾客提供价格公道的商品和服务。另外,需要评价行业的竞争态势。参照行业普遍花费与市场标价,能够更精确地审视、衡量行业竞争态势,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此外,《公告》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必须恪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推动行业自我约束,带动经营者一道维护行业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对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国家倡导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针对价格混乱的商家,《公告》制定了三项管理手段。首先进行警示通知,对有价格混乱嫌疑的商家发出通知,要求其主动调整价格策略,坚守价格竞争的规范标准。其次开展监管行动,对那些接到通知后依然不调整价格标准的商家,要特别留意,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调查他们的成本构成,并且进行价格方面的检查,一旦发现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就要依照法律进行惩罚。另外,对于失信的行为也要进行惩罚,要好好利用信用监管这个工具,按照规定来实施对失信的惩罚措施。

四、《公告》对规范经营者招标投标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

现行法律制度针对招标投标环节的价格竞争制定了具体规范,明确界定了参与者的投标准则。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投标者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出,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标准,评审委员会应予以否决该投标。在部分领域出现低价劣质中标现象,《公告》明确指出经营者必须恪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允许以低于自身造价的价位参与竞标,务必确保产品与服务品质。必须强调的是,所述造价特指企业自身支出,若投标价格虽低于行业普遍水平但仍高于企业自身造价,则不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五、如何抓好《公告》落实?

答复: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公告》所阐述的指导原则和关键行动方案,各地将依照法规要求整治企业恶性竞争现象。首先,要广泛宣传相关政策,针对价格混乱问题,进行深入的政策宣讲,提醒经营者遵循合法合规的商业行为,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确保市场价格环境的健康稳定。其次,要促进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注重事先宣传,调动行业组织积极性,促使龙头企业率先依照法规约束,主动管理定价活动,同时要增强市场观察,紧盯着价格波动和同业竞争态势,迅速锁定不正当竞争的苗头,此外还要严格执法检查,切实执行公告规定的监管手段,依法惩治违规定价,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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