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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处罚

   2026-01-17 网络整理佚名1290
核心提示: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央视网报道,鉴于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所发布的消息,为达成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予以规范的目的,从而实现保障以及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进而达成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标,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此办法编号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现对其解读情况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进行修订了的行政处罚法作出规定,当事人要是存在违法所得,除去依法应当退赔的情况之外,那是应当予以没收的,同时还授权部门规章能够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外作出规定,当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当中,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只有原工商总局在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部分领域当中处罚案件适用那规章,于计算违法所得之际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把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认定为是违法所得,这影响到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以及规范性。并且,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一律依照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容易造成过罚不当显现致使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有失公平。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制定《办法》作出统一规定,这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能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还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概念以及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严谨依照行政处罚法所需,确切明晰违法不当之所得的内在含义,进而确立认定的准则,以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相关案件时,认定违法所得提供确切明了的依据。

说到概念界定,《办法》第三条清楚表明,所谓违法所得,指的是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取到的款项,这笔款项必须和违法行为直接关联,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得到的款项。这样的界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仅仅追缴和违法行为直接有联系的利益,能够保证处罚的范围、幅度跟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配,防止把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和违法所得一起没收。

说到认定原则,《办法》的第四条、第十条确定了一个原则,什么原则呢?就是认定违法所得的时候,要扣除合法且必要的支出以及直接相关的税款,这个原则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从自己的不法行为当中获取利益”,它能让当事人恢复到违法之前的利益状态,并且呢,它还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能避免去没收那些主观过错比较轻、社会危害程度比较小的当事人的全部相关款项。该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大体相同,针对食品药品等关联领域里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能够借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达成,以此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执法实践方面来看,统一认定标准能够解决此前各业务条线认定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推动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的深度融合 。

还有,《办法》第十条作出规定,要扣除处罚之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其还将税款的认定以及扣除规则明确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来执行。

三、《办法》所规定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是什么?

围绕“合法必要支出”,《办法》构建了计算规则,同时明确了扣除的范围,还明确了举证的责任,进而给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有根据的支持。

就扣除范围而言,《办法》的第五条乃是针对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所做的细化,其目的在于给执法人员提供清晰且明确、切实又可行的扣除指引。它通过列举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那种原材料购进价款,以及所销售或者在服务里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且必要的支出,增强了扣除规则的确定性,更减少了执法过程当中的裁量空间与争议情形。与此同时,鉴于经济活动具备多样性以及复杂性,通过有限列举形式难以将所有扣除情形都涵盖进去,所以明确规定“当事人觉得存在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能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执法进程当中能够依据个案情形来展开认定以及进行裁量。另外,针对“合法必要支出”的具体界定,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国家药监局能够结合实际工作以及实践里碰到的具体问题,借助制定文件、作出个案答复等方式来予以解释。

针对举证责任这一事项,《办法》第六条清晰地明确了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义务,以及该义务对应的时限,还有对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同时,针对举证无法达成和不配合去提供真实、完整证据材料的那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不予扣除”。主要的考量在于,《办法》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在规章层面针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明确了能够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理应当由当事人去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于自身经营状况以及成本构成最为清楚,在指定的期限之内,由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真实且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这是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最为直接、高效的方式,此方式既能保证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以及准确性,又能够减少执法过程当中的调查核实成本。此外情况除外,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存在协助调查的义务情况,《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样规定“办案人员能够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之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联的其他材料”,要是当事人不配合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那些证据材料,理所当然应当去承担不予扣除的不利法律后果情况。如此这般的制度设计,能够大幅度提高证据收集效率情况,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当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所得计算困难、取证困难等痛点状况,从而提升执法效能情况。

四、《办法》针对哪些特殊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被作出了规定呢?

针对于三类特殊的违法行为,这个《办法》,依照行为的性质,明确了差异化的计算方式,达成了共性规则以及特殊情况的兼顾。

其一,《办法》第七条作出规定,对于多收或者少付价款这种价格违法行为而言,违法所得需要按照当事人施行该行为时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来进行计算。其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当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则需按照《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来予以执行。

其次,《办法》第八条清晰表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是依据当事人开展该传销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来进行计算的。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则是依照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予以执行的。

其第三条是,《办法》的第九条作出规定,针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种情况,违法所得依照当事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来进行计算。

五、针对违法所得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方面,长期存在难点问题,针对这些,《办法》明确了处理规则。

在已退赔款项方面,《办法》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表明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退赔的款项不会被没收,其目的在于激励当事人主动实施退赔,进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切实解决事后退赔困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在把违法所得当作基数来计算罚款或者作为裁量因素时,如果不把已经退赔的款项算入违法所得,有可能致使过罚不当,所以规定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虽不被没收,但应当被计入违法所得。

针对立法里的差异化安排,《办法》第十三条作出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当中,存在这样的情况,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了规定,而部分条款却没有作出规定,对于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通常被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进行计算。”主要考虑的情况是,在同一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然而部分条款却并未针对违法所得作出规定,这种状况下,应当视作立法者于立法进程里,已然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全面考量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违法所得的可计算性等诸多因素,进而作出了差异化的安排。存在这样一些情形,有的是因为违法行为自身不存在违法所得,而有的则是在罚则里对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进行了吸收,当把这些情况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时,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

对于违法所得没办法查清楚的情形,《办法》第十四条针对违法所得数额查不清楚的状况,以及只有部分违法所得能够明确的状况,作出规定,无法查清楚或者没法计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单独去计算,不过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的时候作为考量的因素,兼顾过罚相当原则以及执法效率。存有这样规定的考虑在于,行政处罚法要求“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虽说在执法实践当中,的确是存有违法所得没办法查清楚的情形,对此种情形进行规定是很有必要的。与此同时,因考虑到该规定给予了执法人员比较大的裁量空间,这兴许会引发履职不太到位的风险,所以针对如此情况,设置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程序,旨在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来执法,防止出现失职渎职 。

针对不予处罚的种类情形,《办法》第十五条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安排情况下,不会再去没收违法所得,然而这并不免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退赔的责任,有这样的情况。作此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没收违法所得属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免予处罚自然应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其二,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对案件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全面考量,此情形通常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予以没收不仅没必要,还会增加执法成本。同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责任,以此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反垄断等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案件的实际情形,以及违法所得计算的复杂状况,《办法》第十二条作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委托具备专业核算能力且与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去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工作,以此来保障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进而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水准以及社会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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