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医疗服务价值被体现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医疗服务经济补偿与管理重要手段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于重点处的难点,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它直接影响着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服务供给行为,对费用控制、资源的配置、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医疗服务过程当中的效率公平等,产生显著的导向或者制约作用。
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医疗服务补偿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公立医院实施的是“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政策,1953年变更为“以收抵支,差额补助”,1954年调整成以床位计算补助的“全额管理,定额补助”,也就是核定收支计划,依据需要补助差额,结余上交,1960年确定县级以上医院“全额管理,定向补助”,即按医院编制人数国家补助全部工资加上附加工资3%(简称为“包工资”),1979年在经济管理试点办法里,经费补助改成“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改革开发之后,跟着市场经济得以发展,以及医疗机构营业额不断扩大,财政投入在公立医院收入里所占的比重慢慢地下降,医疗机构的收入更多所依赖的是服务收入,到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政府补助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收入里所占比重约为8至9%,一直到现在,这个比重变化不是很大。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医疗卫生事业被界定为公益性跟福利性事业,医疗服务补偿主要是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支付少量费用。因为片面着重群众的承受程度,其中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免费以及低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进行了多次降价,像文革时期开展了三次幅度较大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在1979年降低之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准跟1950年相互比较,则下降了82%,进而影响了医院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演变
在1978年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发这样一种发展战略,于医疗卫生这个领域而言,当时改革发展的重点转变成为了扩大医疗机构的服务的供给,以此来缓解供需之间存在的矛盾,其中还要依据按经济规律来办事,加强财务管理这一情况,去打破医疗机构所存在的 “平均主义”,消除 “大锅饭” 这种分配方式,凭借此调动身为医务人员的工作方面的积极性。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政府部门着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过因顾虑社会承受能力,实行的政策是这样的,“老项目老价格”,“新项目新价格”,也就是挂号费、护理费、手术费等那些已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保持不动或者调价幅度微小;新药、新材料、新大型设备、新技术等新出现的项目,却给予盈利水平高的价格,用来弥补医疗服务部分的财务赤字。医疗服务价格渐渐呈现出这样一种局面,即劳务价格很低,纯医疗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药品耗材结余留存归医院用以补偿亏损,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贵,盈利水平高。这种扭曲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医疗卫生领域出现逐利行为,该行为具体表现为大处方、开贵药、多开检查多提成等现象,进而渐渐演变成社会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在缺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下降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指责。

三、新时期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改革
早在1997年1月15日就已下发的那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它可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具有最高规格的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呢,在这个文件当中提出了针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政策,其具体内容为,要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进行管理,要区分卫生服务不同性质,实行不一样的作价原则,其中基本医疗服务要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之后的成本来定价,而非基本医疗服务则按照略高于成本的价格来定价,对于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予以放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得适当拉开距离,以此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当下,要增设技术劳务收费项目,还要提高其收费标准,同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以及有效的管理、监督制度。要适当下放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各级政府需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骤实施,争取在两三年时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剖析该政策之后,发觉存在诸多难以经得住仔细考量的内容:其一,把医疗服务判定为“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非基本医疗服务”的这种思维究竟是否正确无误?其二,哪些类型的医疗服务才算得上是“供患者自愿去选取的需求特别性的服务”?其三,这样的举措是不是沿袭了新中国成立那个年代按阶级成份来划分的思维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0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6号)》里,针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出要把医疗机构划分成非营利性以及营利性这两个类别来实施管理,还再次强调了医疗服务价格分成基本、非基本以及特需医疗服务这三个类别,并且执行不一样的作价办法。2000年7月20日,国家计委与卫生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此文件在重新强调以往政策的基础之上,增添了相关内容,具体为“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还有“政府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度拉开差价,以此引导患者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
其一,医疗经济学存在着这类基本原理,即医疗服务是非营利性质的,且公共投入具备重要作用,医疗服务的提供具有垄断性,并且各国普遍采用限制竞争的举措,还有政府或者保险公司常常针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实行管制价格,同时实施税收优惠,文件所提出的政府指导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否与上述这类医疗经济学基本原理相互违背呢,在医疗领域市场竞争机制是无法发挥其作用的。患者面对的医疗服务,具备“需求的刚性”这一特性,费用有着“不可承担性”这种情况,而“医疗服务可及性是基本人权”同样是其基本特征,然而,“政府指导价引入竞争机制”带来的结果却是,有钱人能够获得服务,没钱的人没办法得到服务,这无疑全都背离了上述原理。
其二,文件提出要“拉开医疗服务价格差异”,以此来达成“分流患者”的目的。从整体情形来看,患者前往何种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乃是由其疾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为何基层医院冷清至极、大医院却一号很难求得呢?究其原因,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没有办法满足国民的医疗服务需求。而政府必须要做的事情,则是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对于疾病的诊疗水平,进而实现患者流量分布的相对合理。 其三,那个被取消掉的“政府定价”,跟后面文件当中出现的“政府指导价”,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差别,仅仅是使用了不同的词汇罢了。2006年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印发了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是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其文号为发改价格912号。
2009年11月9日,《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提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种种医疗服务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前面所表述的那样,这里依旧存在着什么是“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问题,就医疗服务自身而言,实际上是区分不出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于2015年10月12日发布,这是一个最高规格的文件,其提出,“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其中的某些内容,像是“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个性化需求较为强烈的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是没办法区分出来的。这是被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服务的不可对比特性、信息不透明特性以及患者就医行为的一过性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这个分类方法是经受不住仔细琢磨的。怎样“实行市场调节价”,实际上也是不清晰的。需要思索这些政策是不是合理。
2016年7月1日,《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1431号)》得以提出,其中提及“到2017年要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同时还再次强调了“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20年时开始,一步步去构建起,基于成本以及收入结构变动作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的机制,基本上将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梳理顺畅且“公立医疗机构所供应的特需医疗服务,还有其他市场竞争相对充分、个性化需求较为强烈的医疗服务,施行市场调节价”。
能看得出该文件存在一个新想法,即“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那么为何要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呢?与之相对应的,是“扩大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范围”吗?医疗机构有没有能力做好自主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呢?笔者觉得,哪些方面该收,哪些方面该放,都存在其专业领域的客观规律,这需要进行认真且透彻的思考,之后才能够做出决策。从一个极端直接跳到另一个极端,通常不是科学理性的改革。
前面有说过,政府或者医保对医疗服务实施价格管制,这是医疗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同时也是国际通用的做法。回顾总结20多年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会发现中央政府政策常常提原则和方向较多,而具体切实可行的落地内容较少。一些根本或者基本的问题,像是“基本医疗服务”、“非基本医疗服务”与“特需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以及该领域的政府职能与医院的自主性等,实际上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在地方政府部门执行期间,出现了林林总总、种类繁多的情形,其一是有关原则以及方向的内容,根本没有办法予以落实,其二是具备自主性的内容,呈现出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状态。
四、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工作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医疗服务价格得以落地的物质基础,是医疗收费行为得以规范的物质基础,也是医保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物质基础。在2001年的时候,国家首次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以及编码进行了统一,并且在全国颁布了数量为3,966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期间,相关部委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操作项目也就是诊疗项目进行了梳理,其中新增项目有204项,修订项目有141项,最终形成了数量为4,170项的可以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12年,多个相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这里面引用了医疗服务操作项目以及编码,进而形成了能够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360项,并且,各个地方都出现各种在国家价格项目规范里没有的众多的“临时代码”。通过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后发现,截止到2021年8月底,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数量为13,612项,其中,属于国家代码的有7,884项、属于地方临时代码的有5,728项。

历经多年的奋力拼搏以及变革,中国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这项工作上,收获了些许成果,然而,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急切需要更高质量的解决举措。
其一,价格项目过分多且过分细,标准化的程度并不高,难以进行监测以及比较这事,虽说便利了医疗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之举,然而却加大了临床的实施成本,还加大了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本,并且与群众的感受以及需要还是脱节的。
其次,对于临床过程中所出现的变化以及相关技术取得进步后的适应能力欠佳。价格项目与真切的临床操作流程紧密相连,一旦运用上述方法和步骤,或是这些当中的操作位置发生哪怕极其微小变动之处,便有很大概率寻不到与之相配的价格条目,进而陷入无法进行合理收费或者违规套取费用的艰难处境,且众多医院对此表明了十分强烈的反应。
其一,强调第三,这种医用耗材打包于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做法,不利于彰显那技术劳务价值。其二,其初衷旨在引导推动,医院主动去对医用耗材成本加以控制之意。其三,但此种方式事实上,使得物化成本变作乃推动主导促进价格之主要关键要素,所以会难以全然明显充分达致体现技术劳务全然显著价值,并且也并不适配与其契合各自对应依从成本的相应变化趋势轨迹规律。其四,尤其特别是,当医用耗材情形呈现出现技术垄断、价格高昂态势之时时段,医院对于管控控制医用耗材价格竟是毫无办法能力,从而需要凭借借助其他项目收入进行交叉补贴补助作为支撑,进而更加深入地造成扭曲比价关系以及服务行为之不良后果现象。
第四,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结构存有问题,致使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不合理,药品收入所占比例高,设备检查收入所占比例高,检验收入所占比例高,医用耗材收入所占比例高,且医疗服务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技术劳务费价格偏低。
第五,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缺乏科学的医疗相关服务价格制订机制。尽管在个别地区,从形式层面来讲实行了听证会制度,然而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制订而言,一方面缺少医疗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也无法反映医疗服务的真实成本。
第六,缺少灵活的价格调整机制,缺少价格公示机制,缺少价格监测机制,有关部门虽然周期性地开展物价检查活动,还要进行治理行动,可多年来医疗机构存在的乱收费现象,以及重复收费现象,另外还有分解收费现象,一直都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五、最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其文号为中发〔2020〕5号,在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这一部分明确提出来,要建立以市场作为主导的药品、还有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要搭建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要治理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要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要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同时动态调整机制,要持续把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行优化。构建医药价格各类信息,以及产业发展指数的监测与披露相关机制,搭建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洽谈制度”,当中的“构建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构建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应当是全新的内容。在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个部门发布了经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核通过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针对内容作出如下分析:
(一)属于新内容,或者既往提过的内容,但方向是正确的。
1. “以服务产出为依据导向”:这属于全新表述,以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顾及了临床诊断、治疗的操作流程以及技术方法,当然也将服务产出纳入考量。新表述等同于明晰了“服务产出”作为考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准则情形,而其他维度则位列其后方。
2. 清晰确定医疗技术或者医疗活动转变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以及管理规则,梳理清楚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之间的政策边界,还要梳理清楚价格项目跟医疗机构成本要素的政策边界,以及梳理清楚价格项目同不同应用场景加收标准等的政策边界。
那一项需要去做的基础工作是,“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
政策落地存在着一些艰巨任务,这些任务有待严谨的、科学的研究证据予以支持。
新提出了“稳定调价预期”,这本是一种新的说法,然而“调价预期”究竟是指谁的预期,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吗,还是社会大众的,又或者是医保的,甚至是药品及医疗用品行业的,并不明晰。并且“稳定调价预期”到底是什么东西,其预期又该如何进行测量等等情况,同样不是很清楚。
2. “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其中“价格监测”以往常常被提及,然而“价格评估考核”究竟是什么含义呢?因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皆由政府制定,那么怎样进行“评估考核”以及“评估考核”的标准是怎样的,都不太明晰,特别是在现存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存在极大缺陷的情形下。
3. 历经3至5年的试点之举,去探索从而形成那种能够被复制且可以被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可是,时光流转、世事变迁,类似这般的目标或者改革的截止日期以往一向都不断得以提出,然而,落实状况好像被遗忘掉了。
该新提法“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把既往做法公式化,期望固定下来。其具体内容为,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诸多因素,进而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这个段落可被这样领会:那些被觉得有可能跟医疗服务价格存在关联的因素,但凡能思及的都进行了罗列,可是事实上,每一个具体因素跟医疗价位调整究竟是不是高度紧密相关,究竟谁是因谁是果这般等,想来是未曾历经严谨论证的,并且还缺失支撑的科学证据。
5. “构建规范且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于价格管理方面 ,被划分成通用型和复杂型医疗服务这两大类别。看上去好似是全新的内容 ,然而事实上 ,落实到金额大概为 1 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上 ,实际所起的作用却并非很大。这是由于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以及调整所遵循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先是从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开始 ,接着到小类 ;随后再到亚类 ;进而到大类。每一层级的分类 ,都得查看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之间是否具备共同的属性 ,还要看能不能提炼出具有共性的指导原则。所以 ,看上去属于新的内容 ,但具体落实起来却不存在任何新意。
6.在新医改之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里,常常会提及到“理顺比价关系”,然而,究竟什么才算是合理的比价关系,能不能构建以及又该如何形成不同类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这些都是尚未明确清晰知晓的。“定期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以及“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不同区域之间、不同医疗学科之间发展存在不平衡,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不平衡能够进行描述,可是要怎样去评估它,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监测得出的数据,依据什么标准来评估呢?是要求不同区域、不同学科之间具备相同的增长速度吗?还是要人为制订不一样的增长幅度标准呢?这些都有待科学研究成果来提供依据。
7. 完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的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国家与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作为基础,国家以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针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开展政策指导。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待考量方面在于,究竟是层级越发高的政府,才能够更深入地知晓医疗服务价格?亦或是层级越低的政府,对于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知晓程度更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究竟应当由哪一级别负责才符合合理的标准呢?
有成千上万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价格,那么这些价格之间是否存在共性的规律和规则可遵循呢,此外是否能够做到”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呢,就像之前所说的那样,“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需要展开研究探索才有可能给出答案的问题。
(三)文件中出现了一些的词汇,但实际上内容与以前政策无异。
新的词汇是“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不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目的从2001年起 就是为了建立计价单元体系 这一点是实际情况。
2. “构建灵敏且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增添了一个新术语“有度”,事实上,以往每一次进行调价的时候,都并非是“无度”的。
“坚持系统观念”,“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这些原则,也是既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中想要达成这些目的,文字上是新的提法,既往虽未提及,但每次价格调整实际上都是如此操作的。
4. 以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作为基础,遵循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这是针对既往长期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里“见人不见物“这种现象所提出的改革方向,它突出强调了“人/技术”跟“物”的分离,这属于基本原则。工作存在困难的地方在于落地:此原则要在数量多达成千上万个、成本形态各不相同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当中去逐个落实以及逐一规范,很容易形成一种“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状况,毕竟医疗服务的产出跟流水线上的产品是不一样的。
六、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思考与小结
一是政府或医疗保险经办方会针对医疗服务价格展开管控,二是这属于现代社会医疗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当中的一条,三是医疗服务存在垄断性、限制竞争、非营利性、有大量公共投入等特性,四是医疗服务消费具备需求刚性、信息不对称性、医疗费用不可负担性、健康是基本人权等属性,五是以上这些共同将其决定了。
2. 经济学里最基础的原理是资源存在着有限性以及需求具备无限性,这种情况在医疗领域体现得更为显著。特别是实行了社会医疗保险以后,医疗保险肩负起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这使得更多新的医疗技术、药品以及新材料变得为人们所能够获取。从医药与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所处的角度来看,都期望新的技术和材料能够早日被纳入到可进行收费的项目之中并且进入医保报销的范畴;然而对于医疗保险以及患者来讲,却不得不去考量经济方面是否具有可承受的能力等情况。因而,医疗资源存在的有限性,与医疗需求展现出的无限性形成对照,同时,技术的发展态势,和适度医疗的情形之间,产生了矛盾,进而又达成了平衡。
3. 以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存在两个兴许的走向,其一应当是愈发细分每个项目,将其分为比如医务人员劳务费、材料费、设备与固定资产折旧、试剂费等,其二是朝着按人头、按病例、按服务人次等综合打包付费的趋向发展。总体来看,鉴于医疗服务的繁杂多样以及以前二十多年时间的付出,好像表明越来越细的按项目管理似乎是容易出现顾此失彼进而陷入费用难以控制的状况。比如说,政策目标里有一项是物耗分离,然而,物耗分离究竟能够达成怎样的程度,这得依据具体的医疗服务来判断,能够肯定的是,并非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能够实现物耗分离。不管是未来侧重于按项目定价,还是依照人头、病例、诊次等进行打包定价,都会存在程度各异的技耗合并定价。
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既往的历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当中,有关方面老是担忧社会承受力,从而迟迟不敢大刀阔斧地去对技术劳务价格进行调整。其结果是,由于劳务价格未能得到调整,进而使用了更多的药品和耗材,相较于调整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格而言,社会和医保付出了更多的费用,然而医院仅仅获得了销售额的一小部分;要是调整技术劳务,那么医疗服务提供方会得到100%的纯利润,社会负担反而变轻了。一方面,就每个人来说,患病去就医并非是经常会发生的事儿,不同医院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是没有可比性的,特别是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之后,患者实际上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并不敏感,或者医疗服务价格的微小变动也许引不起社会的过度关注。
医学界的科学是繁杂不易理解的,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方面服务价格体系,需要那种对临床医学专业项目、医疗经济学、医疗服务成本与价格、医疗保险等专业知识都较为熟悉的复合型人才,或者由多个学科组成的团队,这需要知识、聪慧之处、科学的方法,不是通过简易地行政人员匆匆就做出决定就能把问题处理好的,更加不可以采用一概而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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