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研究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现已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旨在规范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并有效整治“内卷式”竞争现象。
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修正草案进行了若干调整,例如,将原第(二)项内容进行了更新,具体表述为:在依照法律规定对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进行降价处理,或者因有合理理由而降价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亦不得强迫其他经营者依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对第五项内容进行修订,规定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或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实施价格差异;同时,第六项修订内容为,不得通过提升商品等级、降低商品等级、拆分服务项目或削减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商品收购、销售或提供服务,以间接方式调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十四条新增了禁止行为,包括利用影响力或行业优势地位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索要费用;禁止在经营场所内向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对交易价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附加条件;同时,还特别增设一款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规则等手段,从事前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此外,修正草案对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例如,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需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并实施合理的购销价差、批零价差、地区价差和季节价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水平,则可通过制定作价方法、规则等定价机制来确立。对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在设定指导价格和定价时,需进行价格调研、成本审核或相关调查,并征询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相关单位需如实汇报情况,并提交必要的账册、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价格法修正案草案面向公众征询意见,旨在规范市场价格的运行秩序,并有效整治“内卷化”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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