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称,7月24日,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公布,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修正草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旨在整顿市场价格秩序,并有效遏制“内卷式”竞争现象。
修正草案对“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改动包括:将原第(二)项内容进行了修订,改为“除依法降低价格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因合理原因降低服务费用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亦不得强迫其他经营者依照其定价标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对第五条内容进行修订,规定不得针对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实施价格差异对待;对第六条内容进行修订,禁止通过提升商品等级、降低商品等级、拆分服务项目、削减服务内容等手段,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变相方式人为抬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明确禁止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手段,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禁止在经营场所内向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对其交易价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附加条件。此外,还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及规则等手段,从事前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此外,修正后的草案对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例如,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并实施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水平,则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来加以确定。对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需进行价格调研、成本审核或调查,并征询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相关单位需如实汇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账册、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记者:魏玉坤、魏弘毅)
编辑 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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