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修正草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旨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并有效治理“内卷式”竞争现象。
修正草案对“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改动包括:将原第(二)项内容进行了修订,新增表述为“依法降低价格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提供有正当理由的降价服务之外,若为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或强迫其他经营者依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对第五项内容进行修订,规定不得对具备相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他方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实施价格差异对待;对第六项内容进行修订,禁止通过提升商品等级、降低商品等级、拆分服务项目、削减服务内容等手段,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间接地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涵盖了诸如借助影响力、行业特殊地位等手段,强制或强制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并索要费用;对经营场所内的商家征收不合理的费用,或对其交易价格设定不合理的限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等行为。此外,还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款内容:“商家不得运用数据、算法、技术及规则等手段,从事第一款所规定的不正当定价行为。”
此外,修正后的草案对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具体来说,第二十一条进行了如下调整: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应实施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同时,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来确立。对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在设定指导价和定价时,需进行价格调研、成本审核或相关调查,并征询消费者、商家及相关部门的看法。相关机构需真实汇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账册、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记者:魏玉坤、魏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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