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价格法被纳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之中。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草拟的价格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即“修正草案”,已对外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修正草案在保留价格法原有框架和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融入了改革、调控和监管的实际经验,创新了价格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其中有几项特别值得注意。
一是从实际出发,修订价格法正当其时。
1998年正式推行的价格法规,将价格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的框架,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十余年间,价格改革持续深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亟需完善基础性法律法规;在价格运行过程中涌现的新问题,亟需在法律层面明确制度规范、拓展治理手段、增强治理效能;随着价格工作的不断进步,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做法,客观上需要转化为法律制度,为价格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草案的修订紧密围绕构建一个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目标,针对上述三个方面,提出了详细的立法修改建议。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制度。
从内容上分析,修正草案维持了价格法章节结构的稳定性,对共识度较高的部分进行了集中修订,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推动法律修改,有利于汇聚广泛的共识,从而提高修法的效率。特别是针对政府定价制度的修订条款,坚持了在稳定中寻求进步的原则。
我国价格改革不断推进,政府调控价格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关键公共事业、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在此过程中,定价的基础性制度规则不断完善,而定价的操作流程也日益标准化。自价格法推行以来,价格管理部门已出台众多行政规范及文件,对政府定价的实体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中央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对定价的具体范围、权限和流程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草案采纳了政府在定价方面的成熟经验,并将具有广泛意义的条款融入了价格法规的条文中。
本次价格法修订的一大特色在于,它确认了政府定价职能的转变,即从直接设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构建定价机制。具体而言,修订内容规定:“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水平,应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来确立。”这样的调整使得政府定价手段更为丰富,同时也明确了定价机关有权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来界定政府定价的范畴和标准,进而能更灵活地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动。此举将成本监审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从而加固了成本监管的法律根基,并增强了政府定价活动的科学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管制度。
我国正进行价格体系改革,旨在构建与优化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仅逐步放开价格,让其由市场自主形成,而且同步强化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这样做既有助于规范市场价格的运行秩序,又能够推动市场价格趋向合理化。市场价格的波动是普遍现象,这种波动通常反映了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运作。然而,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鉴于此,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监管方法的不断优化也变得愈发紧迫。
我国的价格法规在管理及监督市场价格的环节,必须依靠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化来实现,这种管理原则应当被持续遵循。价格法规通过调整市场行为,旨在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其中,对经营者不合规价格行为的规范是构成其核心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经过调整,针对实际需求,对涉及低价倾销、恶意涨价、价格勾结、价格差异等非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补充和优化,同时,将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商品领域拓展到了服务领域。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和盈利模式经历了显著变革,因此,为了满足监管实践的需求,价格法必须对那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修正草案特别加入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及规则等手段,实施前款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切实执行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全面整治内卷化竞争”的指示,修正草案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在依照法律规定降低价格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滞销商品等商品,或者有合理理由降低服务价格的情况下,不得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也不得强迫其他经营者依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该修订条款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领域拓展至服务领域,并将适用主体从交易过程中的卖方延伸至负责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从而为强化低价倾销的执法力度和整治“内卷式”竞争现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体来看,修正草案忠实地执行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确保“放得开”与“管得严”的双重目标下,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价格法律制度的全面计划。这些措施有助于增强依法定价的能力与水平,有助于营造更为公平和充满活力的市场氛围,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激发社会各界的内在动力和创新能力。这对于建立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孟雁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权威学者,其作品于2025年7月25日的《人民日报》第10版上得以发表。
原文链接:
人民日报
孟雁北:与时俱进推进价格法修订 不断提升价格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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