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二十多年当中,中国经济的体量出现了巨变,中国经济的结构发生了巨变,中国经济的运行逻辑有了巨变,能源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能源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其价格形成机制产生了深刻变革,其监管模式出现了深刻变革,其竞争生态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些共同构成了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行业性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可简称为“价格法”。
202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价格法1998年实施以来,历经27年的首次重大修订,此次修订正处于中国能源电力行业深度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间段,且对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价格法修订的背景
在1998年,现行价格法诞生,当时处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段,它为构建市场价格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演变
长久经历改革之后,当下,我国市场调节价占的比重已然超过了97%,政府定价的范围已经大幅度地缩减了,重点主要集中于水、电以及气、热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的环节。这样一种“放得开”的改革所取得的结果,得在法律方面进行稳固,并且促使定价项目从“定水平”转变为“定机制”,为能更加灵活地去反映市场的变化 。
能源电力领域当中,市场化进程显得格外深刻,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从2016年的1.1万亿千瓦时,增长到了2024年的6.2万亿千瓦时,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自17%提升至63%,这件事表明市场机制已然成为了电力交易的主要方式,在此种基础之上,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覆盖省、区域、省间的,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有机衔接的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并且规划到2029年全面建成 。然而,在市场朝着走向成熟的进程之中,也存在着有可能涌现出价格方面信息不对称、串通起来进行操纵价格等之类问题的情况。这就对价格法的修订作出了务必要完善异常波动干预以及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从而为复杂的电力市场价格监管给予清晰的法律框架 。
(二)数字经济催生价格监管的新挑战
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呈现爆发式增长之后,算法定价这一局面出现了,大数据杀熟这一现状产生了,平台强制“二选一”这种做法冒出了,它们都属于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现行的法律,对于低价倾销适用范围的限定,仅仅局限在商品以及经营者方面,从而很难顺应平台经济以及服务消费的新态势 。
近些年来,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持续深入推进的状况下,能源全新模式的那种蓬勃兴起态势跟数字化技术的深度交融情况下,竟然因此催生了像是智能电网,分布式供能以及虚拟电厂等一系列全新的业态形态,对过往传统的那套价格监管的框架模式造成了系统性的冲击影响。面对着这些全新的主体模式,那呈现出来的崭新业态架势,现行状况下文辞之中的那价格法规,在实行监管的界线划分以及进行定价时候所依据的原则等相关方面,依旧存在着并不完善健全的情况,急迫地需要借助修订的这样一种方式来使其达成明确清晰状。
(三)行业“内卷式”竞争引发宏观经济治理危机
快速发展的新业态,没有自发性地带来健康的竞争秩序,而是致使能源电力行业部分领域,陷进严重的低价无序竞争状况,这对行业健康发展构成重大威胁,进而成为价格法修订过程里,不能被忽视的现实背景。
近些年来,光伏产业当中的价格战问题显得格外突出了,光伏组件的价格在两年的时间之内经历了如同断崖掉落一样的下跌情况,从2022年将近2元每瓦的高位,一直下跌到了2024年的大概0.65元每瓦的附近,跌幅已然超过了70%,致使整个行业陷入了虽然收入增加但是利润却没有增加,甚至是数量增加而价格却下跌的困境之中,其后果一下子就体现在了经营数据之上。依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统计,在2024年的时候,光伏行业全年亏损的规模超过了600亿元,隆基、通威等头部企业同样出现了少见的巨额亏损。
这种呈现为“内卷式”的竞争,严重地削弱了企业所具备的创新投入能力,与此同时,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2024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清晰阐明给出了“强化行业方面的自律,防止出现‘内卷式’的恶性竞争”的要求提议,这一要求提议,从国家宏观管理治理的层面角度来看,突显了借助依靠法律修订再次塑造构建能源电力行业竞争生态以及氛围,去维护利于良好性质的价格态势形势和秩序的急切性及重要性。
二、价格法修订对能源行业的影响
这次价格法修订,属于对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一回全面重塑。它不但回应了宏观经济治理之急切需求,还直接指向行业发展里的痛点,尤其是能源电力领域面临的“内卷式”竞争问题以及市场化转型难题。紧紧围绕“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升级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强化法律责任”这三大支柱来发力,此次修订预估会在竞争秩序、价格机制以及市场监管这三个层面,给能源行业带来深刻且长远的影响。
(一)重塑能源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在修订草案里,最能吸引人们加以关注的诸多变化当中的其中一个变化,是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制作出了现代化的升级,其核心要点是为市场竞争明确地划定出清晰的“红线”,目的是能够推动行业从价格战的泥潭之中挣脱出来,进而朝着价值创造的正常轨道迈进。

首当其冲的是,低价倾销认定标准达成了“三大突破”,其所达成的这一突破,为精准抑制恶性竞争供给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一,得以适用的范围从“商品”延展至“服务”。这样的一种调整所指向的意义在于,法律进行规制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于光伏组件、储能电池等具备实体形态的产品以低于成本价水平而开展的销售行为。对于工程总承包(EPC)、运维服务、能源管理合同等具有服务性质的业务而言,一旦经营的主体是以排挤处于竞争态势的对手作为目的而实施低价竞争的行为,同样是会被纳入到法律实施监管的范围之中的。如此的一项调整,填补了在此之前服务领域关于低价倾销规制方面所存在的空白。
价格法修订后,大型能源央企和国企集中采购平台、线上招投标平台等第三方主体,这便是“平台等第三方”。 “平台等第三方”被正式纳入监管视野,此为适用主体从“经营者”拓展而来。 若平台利用自身资源或地位优势,通过引导、胁迫等方式促使参与方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那么平台自身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变化有助于从交易源头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平台助推低价竞争”的乱象 。
第一点,是认定标准已然发生改变,原先是“扰乱市场秩序”,现在简化成了“排挤竞争对手”。第二点,在此之前呢,监管部门对于“低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这一情况,要在宏观层面开展复杂的论证工作,而且举证难度是比较高的。第三点,经过修订以后呀,仅仅只要能有证据表明低价行为其核心目的在于排挤掉竞争对手以及争取到市场份额,如此这般就能够构成违法认定的要件了。再者,这一相关规定方面的调整啊,相当明显地降低了执法的时候在举证环节的门槛,更是赋予了监管部门具备更强甚至是更有成效的干预能力,以至于可以做到当低价恶性竞争对咱们整个行业造成大规模损害之前,就及时地进去干涉介入,最终达成提升规制时效的目的了 。
此次修订,还,新增了数字技术专项规制条款,这为电力市场智能化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对日益智能化的电力市场,具有特殊意义,在电力现货市场当中,部分市场主体,采用高度复杂的算法,进行报价决策,新规将有效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算法合谋”,或掠夺性报价(Predatory Bidding)等新型市场操纵行为。有新型市场主体,像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它们有着以算法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其聚合海量用户开展价格响应所运用的算法,得严格依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其定价以及分成机制将会遭遇更严格的合规审查,以此保证技术进步一直服务于市场公平与效率。
(二)革新管制价格形成机制
另一核心突破是本次价格法修订的内容,它在于明确把“定机制”确立成政府定价的主要形式。这一调整不只是定价方式得到了优化,它还标志着我国对于水、电、气、热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理念,进一步从“核定价格水平”转向“规范定价规则”。
其一,用于输配电的电价,其用于确定机制的那种所具备的那种法律地位,得以稳固并且强化。我国当前实行在进行输配电的时候所使用的电价这种情况啦,已经预先采取实践了那种被称作准许成本加上合理收益的定价那种机制啦,并且建立起了相对来说较为完备的相关在进行操作时定价这种办法以及跟成本有关的监审制度。这次出现的修订将这一在政策方面所取得的实践成果正式提升为具有根本性法定的规定啦,让用于确定机制的这种情况从原本的改革方面采取的举措转变成为受到法律规定要求的所对应的相关方面啦。这一变化,巩固了输配电价改革已有的成效,从最高法律层级,为机制的长期稳定性,以及(提供前文提及之外的保障,如)规则透明度,还有执行刚性,提供了保障。如此一来,能有效稳定电网企业的投资预期,引导这个企业 ,把资金精准投向新能源消纳领域,还有供电可靠性提升等关键领域,进而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第二,成本监审的刚性约束会促使能源电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修订草案有清晰呈现,成本监审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强制性法定程序,且赋予监管部门核查成本真实性以及剔除不合理费用的法定职权,这表明未来行业成本监审在深度、广度以及精细化程度方面会大幅提高,此刚性约束会让企业快速完善成本管理体系,构建涵盖规划、投资、采购、运维、资产报废全流程的规范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机制,用以适配更精细化的成本监审要求。
第三点,要为新型的管制价格机制留出相应的法律空间。除了输配电价之外,煤电容量电价,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以及天然气管网输送价格等等,都是属于针对垄断性的环节或者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业务的价格管制范围之内的情况。新法确立的“定机制”这个原则,可以通过制定作价的规则,建立价格联动公式这样等方式达成动态调整,这就为这类新型价格机制能够落地以及完善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此调整能助力更精确、公正地展现煤电那“压舱石”般的价值,以及抽水蓄能调峰所具备的价值等能源系统的核心价值,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担负成本,公平享有收益。
(三)推动电力市场监管现代化
当面朝着日益趋向复杂形态、高效进行运转的电力市场时,监管能力实现现代化乃是维护市场有着的秩序、保障实现市场拥有公平的根本方面的支撑。这次进行的价格法修订围绕着这一处于核心地位的要点,从监管所使用的手段以及监管具有的时序这两个不同方面来使劲,构建出适合符合新型电力市场的监管体系。
其一,监管的工具箱进行了全面的升级之举,以此推动“智慧监管”得以落地生根。修订草案清晰而明确地赋予了监管部门查阅并复制如电子数据这般的资料的权限,赋予监管部门依照主体去报送专项信息的权限,赋予监管部门开展精准成本调查的权限,这标志着市场监管的模式将会从传统意义上那种“依赖企业报以纸质材料来实现数据报送”的状况,全面且彻底地转向依托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技术的所谓“智慧监管”方面 。在电力市场场景里头,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能够对市场运营机构的交易数据、资金结算数据开展实时监测,并且实施穿透式分析,凭借算法模型达成对异常报价、阻塞管理违规、辅助服务调用失当这类关键行为的自动识别,以及即时预警,从而明显提升对市场力滥用的识别精度,还有风险防范的响应速度。
首先,存在第二点,监管将重心往前移,强化事前的预判以及事中的干预,针对新能源全面进入市场之后,可能会出现的价格呈现异常波动这种情况,还有市场主体出现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具有现代化特征的监管体系着力去推动重心也就是从“事后进行追责”转变至“事前进行预判、事中进行干预” 。从电力现货市场着手,监管机构利用构建多维度市场力监测模型,于交易开启之前,针对会致使价格剧烈波动的市场结构缺陷、主体违规倾向予以预判,进而先行采取规制举措;就主体恶意报出极端高价或零价而谋利、凭借信息差操纵市场等违法行径而言,智能化监管系统能够及时捕捉线索且固定证据,达成精准打击、高效处置,切实维护全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三、能源电力行业应对措施
新要求以及新机遇,是由价格法修订所带来的,能源电力行业当中的各个主体,应当予以主动适应,并且积极应对,以此来推动行业向着高质量方向发展。
在强化能源电力企业成本管理体系这件事上,得提升定价机制适应能力。就内部管理而言,能源电力企业核心任务在于构建成本管理体系,这个体系要透明、要精准、还要可追溯。企业需重点完善关键Cost要素核算标准,像固定资产折旧、运维这些。并且要加速推进管理信息系统智能化升级,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成本归集在准确性与精细度这两方面的表现。只有供给真实的、完整的以及可追溯的成本数据,方可有效地支撑政府作价从“定水平”转变至“定机制”的科学性转型,筑牢能源价格机制的公允性根基 。
一则是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全面促使竞争合规性得到提升。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构建以真实成本作为基础的科学报价机制,全面对那些低于成本的无序竞争加以遏制。企业理应把价格策略全面归入合规风险防控体系之中,构建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于日益趋于普遍化的算法报价系统而言,必须使它的逻辑契合公平竞争原则,构建起必要的透明度机制,主动去接受监管。借由严格的成本核算以及合规管理,推动市场竞争从混乱不堪的价格战返回至能够反映真实成本与效率的理性轨道上去。
第三点是促使新能源企业挣脱价格竞争的束缚,加速朝着价值竞争方向转型升级。现今,新能源领域部分环节正处于低价的竞争态势,这已然对产业的创新与升级造成了颇为严重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新能源企业务必要把战略重点从围绕抢占市场份额展开的价格战,转变为致力于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的价值战。其核心的途径是借助技术创新来提供驱动力量,增强在如先进电池技术、高效系统集成等前沿领域方面的研发资金投入,依仗技术上实现突破而获取差异化竟争优势,进而摆脱同质化、低利润的竞争怪圈。与此同时,企业应当奋勇积极地投身至行业自律历程当中,齐心协力一同去维护那种健康的价格秩序状态,凭借技术以及价值而绝非凭借牺牲质量与未来的方式来获取市场地位。作者是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的吴鸿亮、梁炯豪 ,还有暨南大学的杜心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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